为了便于所有退役军人退役后能,快捷的办理退役相关事项,现根据实际梳理退役相关政策给予问答式解读,期望给让退役的你不迷茫。
退役军人的工龄如何计算?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4条的规定,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工龄是指劳动者以工资收入为生活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确定职工的工资、生活
福利待遇时,往往以其工龄作为标准,因此,工龄计算对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该条规定是对用人单位所附加的一种义务,要求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在计算工龄时,要将退役军人的服役期限计算为工龄,与其在所在的单位的工作年限累计计算。这是退役军人回到地方安置的一项长期坚持的原则。退役军人保障法的上述规定吸收了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工龄计算的立法精神,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今后退役军人社保接续、享受地方养老保险等所作出的规定。
退役军人创业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6条的规定,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主要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创办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创业担保贷款是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国家设立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政策包括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
(2)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问:如何为退役军人办理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
答: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队后勤(保障)部门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军队各级后勤(保障)部门,负责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计算、审核、划转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补助资金接收工作。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记实,具体计算和转移接续办法按照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
(2)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军官、文职干部、军士和城镇入伍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时,由所在单位后勤(保障)部门办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并及时将本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从银行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网点机构。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建立(或续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问:如何为随军未就业配偶办理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
答: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实现就业或者军人退出现役时,由军队后勤(保障)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退休地,由军队后勤(保障)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退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