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宾市公布新修订的《宜宾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10月10日起施行。
《规定》是在2009年印发的《宜宾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宜府发〔2009〕4号)的基础上修订的,旨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着力于提升军人荣誉、完善抚恤优待措施、扩展优待范围,增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各社会团体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推动新时代拥军优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开展。
《规定》共分总则、拥军职责、优抚褒扬、接收安置、附则,共5章、39条、4900余字内容,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优抚工作的权责界定。《规定》解释了宜宾市的优抚对象主要是军人、军人家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共7类主要人群。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分别是同级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做好本规定具体实施的协调工作。
二、补充了顺应时代发展的拥军职责。《规定》新增“积极支持部队建设改革,帮助新调整组建和移防换防部队解决实际问题”“积极支持国防和军事工程、设施建设,军事设施保护完好,城乡基础设施兼顾国防需求”等重要内容。
三、新增了强化尊崇的有力举措。《规定》围绕增强军人自豪感、荣誉感和归属感,规定了具体举措,如:“军人在部队荣获功勋荣誉表彰的,其家庭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组织送喜报、慰问其家庭活动”“驻宜部队官兵、宜宾籍现役军人及军队文职人员荣获军队功勋荣誉表彰的,按规定发给一次性荣誉金”“本市区域内的机场、车站、码头、医院、金融机构、税务窗口、便民中心(大厅)等服务行业要在显著位置设立‘现役军人依法优先、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先’标志。
同时,《规定》对烈士褒扬也进行了规定,“本市籍现役军人牺牲后被评为烈士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其举行庄严、肃穆、文明、节俭的送迎、安葬仪式”。
四、加强了对军人配偶的关心优待。《规定》加大对随军和随调军人配偶安置力度。在“军人配偶随军前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的基础上,要求“对无工作、无收入的随军配偶,驻地政府要按规定发放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助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夫妻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在安排工作或生产班次上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所在单位每年给其一次探亲假。其规定假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五、加大了对军人子女的教育优待。军人子女教育一直是军人最关注的问题。《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为现役军人子女、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退役1年内(以退役命令为准)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提供当地优质教育资源,予以教育优待”“驻宜部队社会招录文职人员、军队正式职工子女,可参照现役军人子女予以教育优待”。
六、强化了对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规定》明确,“重点优抚对象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按规定享受有关费用减免待遇”“重点优抚对象按照政策规定每年发放优待金”。
七、保障了退役军人的安置待遇。《规定》中明确,“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同时,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个体经营等,依法享受贷款贴息、税费优惠等政策。
此外,《规定》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要求,对原《规定》超越行政管理权限的内容进行了删减,对有效期进行了明确。